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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17〕1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教政法〔2016〕1号)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进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校在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中的具体问题及相关经验做法,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熊沩;联系电话:0731-84715490;电子邮箱:hnsjytzcfgc@163.com。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高等学校章程实施情况专项督导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成立全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情况专项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省教育厅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任组长,有关厅委领导任成员,办公室设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成立全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情况专项督导专家委员会,由国家督学担任委员会主任,省级以上(含省级)督学任委员。
二、对象和内容
专项督导的对象为全省高等学校。
专项督导的内容为章程实施的组织领导情况、本校章程内容掌握程度与章程实施满意情况、章程主要规定落实及配套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时间和批次
专项督导工作从2017年开始,2020年底完成第一轮督导。
第一轮督导共分7个批次进行:2017年下半年开展试点,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批开展。批次原则上按以“xx大学”命名的本科高校、以“xx学院”命名的本科高校、高职高专的顺序进行,每批次督导15所左右高校(见附件1)。鼓励部分本科学院和高职高专院校纳入靠前批次进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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