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1172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0-1-8 12:4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抵制不良游戏,拒绝盗版游戏。注意自我保护,谨防受骗上当。适度游戏益脑,沉迷游戏伤身。合理安排时间,享受健康生活。

Powered by Discuz! X3.1  沪ICP备06058577号   技术支持:迪恩网络

厦门大黑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3 © 湖财人家bishengjiao.com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