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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今年考研泄题了!看新修改的《教育法》怎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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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02:44: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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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回事?今年考研英语泄题了。
昨日,全国研究生考试结束,有多名网友举报,英语(二)出现泄题,有学生称考前45分钟收到考研机构的答案。记者对比发现,该考前答案与试题内容完全吻合,但答案正确率约五六成。
教育部昨晚回应称,已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调查,如查实将严惩。
尽管真相还不清楚,不过,从官方的态度来看,肯定是要从严处理。这不,昨天修改的《教育法》就对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对作弊的考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考试作弊提供便利的组织或个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考试作弊严惩不贷,对非法招生、伪造学历加大打击力度,事实上,刚刚修改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进行了很多地方的修改。您知道这两部法律都有哪些新变化吗?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呢?
不了解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了解,也许就会在不经意间踩到了法律的红线呢!

中教君今天就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新修改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看看对于考试舞弊、学历造假、非法招生等踩红线的行为,新修改的《教育法》会怎么治!!!

作弊最长停考3年,问责范围扩大

故事:
2014年高考刚结束后,一个由大学毕业生发起、在校大学生和高三学生参与的高考作弊团伙在四川省某地浮出水面。

该案二审宣判,涉案10名被告人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最高1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团伙中负责做高考试卷给出答案的3名在校大学生被判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经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10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获刑 6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缓刑)。在这起案件中,负责做题的三人以及同年参加高考并为提供电脑用于作弊的一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看看新《教育法》怎么说:
修改后的《教育法》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分别修改为:

第七十九条:(对作弊的考生——)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对为考试作弊提供便利的组织或个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声音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中,对考试作弊的规定较为简单——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教育法》修改之后,不仅对作弊者的惩处更严了,惩处的范围也更大了,帮助作弊的人、疏于管理的部门机构也都将会被问责。也有专家建议应增加受教育者的申辩权利,例如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提出事前听证,对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等。

非法招生可遭“停牌”

故事:湖南娄底一位考生小李去年高考仅过了三本线,但一位自称是“北京工商学院招生办”的人打电话给她,说可以“定向生”名义报考这所学校,能降低50分录取二本学校,专业随便选。

“对方招生信息、专业简介等资料一应俱全。后来说要缴纳10万元‘指标费’,且录取时间有限,催促赶快决定。最后,我们支付了6万元,取回了一张盖着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后来发现是假的,但再也联系不上对方。我只能再补考一年。”小李说,每年高考季,像小李这样受骗的考生并不在少数。“野鸡大学”招摇撞骗的手法其实很拙劣,骗术等级也并不高明。他们大多只是创建网站行骗,成本低廉,即使某个虚假校名被曝光,也可以换个校名再继续。而且多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当受害者察觉报警已逃之夭夭,致使监管、查处难度较高。

看看新《教育法》怎么说:
修改后的《教育法》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声音:
为了能够上自己理想的大学,孩子们拼命努力,家长们也是费尽心思,如果最后去了非法招生的大学,不仅一切辛苦白费了,还有可能被骗取金钱。
此次教育法的修改,就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那些企图非法招生的学校和机构的小心思,为我们解决的这个方面的困扰,此次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也有专家表示,在吊销许可证方面,也应当考虑到该校可能有正规招收到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情况,具体实施方面需要慎重斟酌。


学历造假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故事:
陆某2011年11月成为某高校教授,并于次年3月入选国家第二批“青年千人计划”,不久后,他发布的一份“招聘启事”遭网友质疑,被发现其主要论文、学历及工作经验,均假冒国外同名(姓名拼音字母相同)学者,实施“移花接木”之术骗取名利。
该高校表示,陆某本人已承认造假。公告称,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在新修改的《教育法》中,关于学历造假,给予了更加严格的处罚,这种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

看看新《教育法》怎么说:
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

(对颁发假学历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明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制造、销售、颁发假学历的组织或个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正当获得学历的个人——)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专家声音:
虽说学历不代表能力,但是学历造假关系到做人最根本的诚信问题。教育部门和各高校打击学术不端的力度逐年加大,惩治学术造假的措施也逐渐增多。这一回,通过修改教育法,学历造假行为也将正式被法律惩处了。只有把南郭先生、害群之马,逐出局去,才能规避“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维护一个良好的学术生态,促进学术研究的进步。


促进教育公平首次入法
故事:
金女士2000年开始到北京打拼,并在2005年买房,同时把在哈尔滨的女儿接到北京,女儿当时上五年级,金女士的单位为她办理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俗称“北京绿卡”)。持卡人员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高中,都与北京市民享受同等政策,但就是高考没有放开。
女儿高考前,金女士回老家帮孩子联系高中,不过由于两地教材差异,孩子回乡考试的成绩很不理想,在毕业年级中垫底。金女士表示,希望政府能够放开异地高考,让更多孩子享受到教育公平。
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大力推动下,越来越多的省份制定了异地高考政策,让随迁子女也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入学权利。现在,新修改的《教育法》让更多的家长和孩子们看到了希望,教育公平已经被提到了法律的高度啦!
看看新《教育法》怎么说:修改后的《教育法》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专家声音:教育公平一直是社会民众热切关注的话题,由于义务教育优质资源严重不均衡,“择校”成了家长的心病、学生的负担,解决教育公平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把促进教育公平首次纳入法律,让全社会看到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促进教育公平不再只是“应该做的事”,而成为了“必须做的事”。


强调了对学前教育的普及
故事:“幼儿园是学前班改造的,和小学在一起,现在只有大班和中班,没有小班。大班65个孩子,中班41个,每班都只有一位老师。”公益组织千千树的项目官员杨出云到湖北省某县的一所村小附属幼儿班对老师进行入园培训,当时看到的场景让她感到震惊。

跟两位老师接触中,杨出云发现,两位老师人都很好,很负责任,但一位老师要面对班里65个活蹦乱跳的“皮孩子”,经验较少,不知该如何下手。“孩子们精力旺盛,叽叽喳喳,你越着急,他越调皮。实在没办法,老师就只能拿着黑板擦大声敲桌子,喊着‘安静,双手背后。’但也只能消停一会儿。”杨出云说。“不是收不到孩子,而是缺老师。”短暂相处之后,其中一位老师向杨出云道出了苦衷。
看看新《教育法》怎么说:修改后的《教育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专家声音:如果说城乡教育差距很大,那么城乡学前教育差距更大,修改后的教育法强调了对学前教育的普及,对于学前教育的首次入法,有专家表示正当其时。
也有专家建议,学前教育是人生教育的基础,教育法中提出学前教育的概念,应明确界定学前教育的性质、年龄和发展目标,否则或许会影响到法律的可操作性。

附: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提交本次常委会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八、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九、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将第二款中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 | 新华社



实习编辑|熊安迪
责任编辑|杜润楠

本文编辑整理自:
人民法院报《“三过二”,系列教育法修改在路上》、新华网《教育法修订:违规招生学校最高可撤销招生资格》、中青在线《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教育法的决定(草案) 替考、考试作弊将禁考1--3年 严厉惩处学历造假》、光明网《城乡考生“同分不同命” 家长质疑教育不公平》、人民政协报《农村学前教育“缺师”之痛》、新华网《最新"野鸡大学"被曝光 招生诈骗何以"年年打年年有"? 》、成都商报《一高考作弊案宣判 3枪手被判有罪免予刑罚》、网易教育频道《近年来学术造假事件大盘点》微言教育《新修改教育法、高教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都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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